面對“山寨”,是中國大多數(shù)企業(yè)都要頭痛的事情,從“康帥博”“雷碧”到“大白免”,總有一些山寨封出不窮的模仿,各大企業(yè)也是保護知識產(chǎn)權對“山寨”商標進行一次又一次的打擊。
??然而,知名服裝品牌“七匹狼”遭遇“騎匹狼”,歷經(jīng)商評委評議、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、北京高院三次申訴,卻仍鎩羽而歸。
?
??“七匹狼”是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(下稱七匹狼公司)旗下的知名服裝品牌。2014年,七匹狼公司發(fā)現(xiàn),錫山區(qū)騎匹狼電動車廠(下稱騎匹狼電動車廠)注冊了“騎匹狼”商標,并推出了“騎匹狼”牌電動車。
?
??七匹狼公司迅速回擊,向商評委提出“騎匹狼”商標無效請求。但是,商評委認為,“七匹狼”與“騎匹狼”不構成商標近似,維持“騎匹狼”商標有效。隨后,七匹狼公司不服裁定,向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提起訴訟,法院認同商評委觀點,七匹狼再度失敗。繼而上訴至北京高院,最終判決仍然敗訴。
??何至于此?賣遍全國的“七匹狼”被無名小卒“騎匹狼”按在地上摩擦,這恐怕讓眾多“七匹狼”的消費者心有不忿。
商標整體不近似
??“七匹狼”與“騎匹狼”雖然呼叫相似,但構詞方式不相同,表達含義也截然不同。“七”和“騎”的語義區(qū)別,恐怕小學生也能分得清清楚楚。
??同時,在實際使用中,兩家公司使用的文字字體、圖形及英文組合方式,明顯有區(qū)別,很難說“騎匹狼”有模仿“七匹狼”的刻意。
??事實上,在商標注冊中,首字不同是影響商標近似的重要因素。比如“康師傅”和“面師傅”,首字不同就導致含義完全不同,消費者完全有能力區(qū)分開。
商標使用產(chǎn)品不構成近似
??其實這次唱主角的“七匹狼”商標并不是大眾熟知的服裝類商標,而是七匹狼公司用于商標防御的第1922860號“七匹狼”商標。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運輸工具的行李車、打高爾夫球用手推車、纜車、雪橇、氣球、游艇。
??而“騎匹狼”注冊在12類的電動三輪車、電動自行車上。
??雖然在商標注冊過程中,我們習慣僅簡稱大類,但實際判定的時候,仍然精確到具體的小類。例如,飛機和汽車同屬12類運輸工具,但消費者顯然不會把飛機和汽車混為一談,自然用同樣的名字也不侵權。
??商標本身的混淆有兩層含義,一種是表現(xiàn)形式的混淆,如“康師傅”和“康帥博”;一種是商品的混淆,如“摩托車”和“電動車”。從商標本身的混淆上看,“騎匹狼”確實避開的“七匹狼”。
知名商標有限制的保護
??在商標領域,實施的馳名商標保護、知名商號保護。但是,“騎匹狼”能夠在“七匹狼”的阻擊下幸存是因為知名商標、商號的保護是有條件的——在爭議期間、在爭議商品上達到知名程度。
?
??“騎匹狼”注冊時間是2014年,此時,“七匹狼”商標在主要使用品類服裝上,達到知名是毫無問題的,畢竟數(shù)以億記的消費者和遍布全國的店面都是證據(jù)。但是,服裝和運輸工具的差異太大,而“七匹狼”在運輸工具上的使用幾乎沒有,“七匹狼”的知名度并不能延伸到電動車上。畢竟,七匹狼的服裝隨處可見,而“七匹狼”電動車好像還沒見過一輛,甚至廣告都沒有打過。
??所以,北京高院認為“七匹狼”并未構成運輸工具領域的知名商標,“騎匹狼”并未侵犯“七匹狼”的在先商號權利,也符合法理。
??其實,作為“七匹狼”的消費者,對“騎匹狼”嗤之以鼻完全是受愛屋及烏的情感因素影響。但商標注冊終歸是個法律問題,尊重法律,用專業(yè)眼光來防范風險才是保護商標的正確方式。
相關文章:
七年“Gmail”商標之爭谷歌勝